最高人民检察院就“赵宇正当防卫案”作出回应( 二 )

问:请您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事实 。

答:李华与邹某(女 , 27岁)相识但不是太熟 。 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 , 二人一同吃饭后 , 一起乘出租车到达邹某的暂住处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楼 , 二人在室内发生争吵 , 随后李华被邹某关在门外 。 李华强行踹门而入 , 殴打谩骂邹某 , 引来邻居围观 。 暂住在楼上的被不起诉人赵宇闻声下楼查看 , 见李华把邹某摁在墙上并殴打其头部 , 即上前制止并从背后拉拽李华 , 致李华倒地 。 李华起身后欲殴打赵宇 , 威胁要叫人“弄死你们” , 赵宇随即将李华推倒在地 , 朝李华腹部踩一脚 , 又拿起凳子欲砸李华 , 被邹某劝阻住 , 后赵宇离开现场 。 经法医鉴定 , 李华腹部横结肠破裂 , 伤情属重伤二级;邹某面部软组织挫伤 , 属轻微伤 。

问:为什么说原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答:福州市晋安区检察院以防卫过当对赵宇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 , 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晋安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赵宇不起诉 , 就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的 。 这种不起诉通常称之为相对不起诉 , 虽然在结论上是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 但仍然认定其有犯罪事实存在 , 只是因防卫过当 , 情节轻微 , 而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 检察机关经重新审查本案的事实证据和具体情况 , 进行认真分析和研究后认为 , 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起诉决定 。 这次对赵宇作出的是无罪的不起诉决定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定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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