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对“涞源反杀案”女生父母决定不起诉( 七 )

2019年3月3日 , 依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新元、赵印芝不起诉 。

以上情况特此通报 。 感谢社会各界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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