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十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三 )

【裁判结果】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废碱液、废盐酸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属危险废物 。 被告人董传桥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 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 董传桥等人非法排放废碱液,娄贺等人非法排放废盐酸,均对李强硫化氢中毒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应对李强的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董传桥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审刑事判决部分予以维持 。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董传桥等19人分别违法排放的废酸与废碱产生化学反应,致人死亡,后果特别严重 。 人民法院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认定提供、运输、排放、倾倒、处置等环节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重判处刑罚 。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斩断危险废物非法经营地下产业链条、震慑潜在的污染者具有典型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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