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十个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五 )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对于如何依法破解“邻避”困境提供了解决路径 。 即对于此类具有公共利益性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尽可能防止或者减轻项目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当地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公众参与权、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 。

实现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和修复功能

【基本案情】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因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玻璃窑炉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并拒不改正等行为,被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分4次罚款共计1289万元 。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诉讼后,方圆公司缴纳行政罚款共计1281万元,随后,加快脱硝脱硫除尘改造提升进程,通过环保验收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接受一审法院委托,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将方圆公司自行政处罚认定损害发生之日至环保达标之日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评估为154.9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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