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行为( 九 )

在黄武双看来,应该为注册商标设定限制,即必须要有使用意图,“如果注册时还没有自己的产品或服务等,可给出一定的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即可通过一定程序对商标权予以剥夺” 。

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也提出,当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于恶意抢注界定仍未明晰,同时对于抢注行为的后果性规定仅仅为驳回申请或是宣告无效,无法有效地对恶意抢注者进行惩罚与警示 。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认为,在现行商标法(2013年修改)之下,被抢注者有较为充足的法律手段来应对恶意抢注,但有两个比较严重的不足:其一,对于抢注者已经申请或获准注册的商标,被抢注者只能阻止其注册或使注册无效,却无法主张将此商标转移给自己 。 其二,无论是商标异议、撤销或无效宣告,都是“阵地战”的打法,在电商环境下以及其他时限性很强的场合下(如展览等)就难以奏效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