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格式条款”成了“霸王条款&rd

  随着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 签订旅游合同成为消费者旅游出行普遍选择的保障方式 , 也成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

  采访人员日前了解到 , 某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往往隐藏于冗长的合同条文之中 , 具有一定的迷惑性 , 让消费者难以发现 。 而消费者往往没有认真阅读或详细了解条款内容 , 就在旅游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上草率签字 , 直到发生纠纷才发现落入了某些精心设计的“固定套路” , 给后续维权造成障碍 。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赵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 , 并预先支付费用15000元 。 出行前 , 赵女士因家中老人病重无法继续行程 , 欲解除合同 , 自愿承担合理损失 , 并要求旅行社退还剩余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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