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陷阱套路多,“格式条款”成了“霸王条款&rd( 二 )

  赵女士提出解约时 , 距约定出发日期尚有4日 。 按合同约定 , “旅游者出发前4日至6日退团 , 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赔偿旅行社损失” 。 但旅行社表示 , 合同约定的金额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 , 应按条款“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 , 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来执行 。 赵女士认为有失公允 , 诉至法院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 , 有失公平 。 故对旅行社减轻自己责任的条款不予采纳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田晓昕介绍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 在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 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 , 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 最终法院判令旅行社扣除必要费用后将剩余团费10500元余款退还了赵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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