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界代表委员关注娱乐圈道德诚信问题,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三 )
早在2014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将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艺人定义为“劣迹艺人” , 并明文出台规定 , 不允许“劣迹艺人”参与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 ,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也不能传播他们作为主创参与的各类节目 。 对于这些已经出现问题的造假、涉毒、涉赌、嫖娼而违法犯罪被公之于众的“劣迹艺人” , 他们遭遇了全面的封杀 , 电影禁播 , 广告下线 , 商演取消 , 自此踪迹难见 , 他们背后都有一连串的代言、演唱会、剧集受到影响 , 品牌方、制作方、主办方往往损失巨大 。 对“劣迹艺人”是要彻底封杀还是留条生路 , 目前还存在争议 , 没有法律明确规定 。
但在实际操作中 , 为了减少损失 , 不少品牌方、制作方、主办方都会在事先签订的合同中设置相应条款 , 形成特别的约定 。 如果明星艺人出现吸毒之类的负面情况 , 可以解除合同 。 这样出了事品牌方终止合作将不用赔付违约金 , 甚至可能因为这是明星艺人的不当行为导致合约终止 , 来追究艺人的责任 , 要求明星艺人方面进行赔偿 。 这对这些明星艺人来说也是一个有效的约束 。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副会长赵冬苓建议建立“劣迹艺人”惩戒机制 , 可以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恶劣程度评判 , 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 , 比如可以规定“劣迹艺人”哪些领域不能进入、多长时间内不能进入 。 期间可以组织他们参加一些社会公益活动 , 用实际行动“洗刷劣迹” , 达成社会谅解 , 惩戒期满可以参与一些演出 , 惩戒一个人不是为了一棒子打死一个人 。
每年参加两会的行业代表们涉及这些问题的提案及言论 , 都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年影视行业的发展方向与新趋势 , 这些问题正越来越引起政府和部门的重视 。 正如国家电影局局长王晓晖在全国电影工作座谈会上表示那样 , 目前电影行业正在筹建全国电影界道德委员会 , 将对影视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提出更高的要求 , 给他们带上“紧箍咒” 。 此举既能规范演员的言行 , 引领好的道德风尚 , 又能促进影视文化产业的规范繁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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