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支付( 二 )

  此次发布的《意见》要求 , 要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 , 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 , 按照不低於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 , 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 , 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

  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 , 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 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 , 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 患者使用价格高於支付标准的药品 , 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 , 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 , 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 , 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 在2至3年内调整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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