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支付( 三 )

  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

  (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 , 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於30%为支付标准 , 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 鼓励非中选企业主动降价 , 向支付标准趋同 。 各试点城市也可在综合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探索通过调整个人自付比例等方式 , 引导患者使用中选品种 。

  (二)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在中选价格和中选价格2倍以内(含2倍)的 , 原则上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 。

  (三)低於中选价格的 , 以实际价格为支付标准 。

  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 , 不设置过渡期 , 2019年支付标准不高於中选药品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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