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重磅!7000亿大集合公募化改造打响“第一枪”,东方红7号“( 六 )

(一)未完成整改规范前 , 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产品份额;

(二)通过分期发行独立核算子份额等方式变相发起设立新的大集合产品;

(三)违规为大集合产品聘请投资顾问;

(四)未经注册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实质性调整或变更;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要点4:没有公募基金牌照的券商 , 需要参考公募基金的运作规范 , 向证监会申请规范验收及产品合同变更

在此之前 , 业内的说法是不管有无公募基金牌照 , 都可以参照公募基金进行改造 , 但是此次的《指引》进一步对此作了明确 , 监管更倾向让有公募牌照的公司管理公募基金 。

如果券商未取得公募基金资格 , 则需要向证监会申请验收 , 参考公募基金的运作规范 , 包括:产品销售、份额交易与申购赎回、份额登记、投资运作、估值核算、信息披露、风险准备金计提等要求与公募基金一致;整改规范后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3年 。

证监会表示 , 鼓励未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通过将大集合产品管理人更换为其控股、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并变更注册为公募基金的方式 , 提前完成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工作 。

要点5: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 , 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证监会表示 , 将按照市场“三公”原则 , 对完成规范工作且成效显著的券商或券商资管子公司涉及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或设立、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等行政许可事项 , 在审核进度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 规范后的大集合产品3年合同期届满仍未转为公募基金的 , 将适时采取规模管控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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