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多休30天生育奖励假被解雇 女职工起诉公司( 三 )

但宋女士表示 , 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 , 应享有128天产假 , 不存在旷工 。

经审理法院认为 ,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 , 按规定生育的 , 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 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 , 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故北京市企业的女职工 , 无论生育一胎还是二胎 , 无论是否晚婚晚育 , 只要是按规定生育的 , 都可以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 。

法院认为 , 宋女士生育二胎 , 符合法律规定 , 2018年5月23日至5月31日期间其尚处于产假期间 , 公司以宋女士上述期间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属违法解除 , 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