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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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2018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精装房质量问题频出,修坏了也不赔?江苏发布消费维权支持诉讼典型案例)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组织的公益性职责。3月8日,现代快报采访人员从江苏省消保委了解到,2018年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涉及健身、购房、汽车、超市购物、农业生产、老年消费等多个领域,争议关键点涉及产品质量、人身安全、预付式消费、欺诈、格式条款等当今社会热切关注的问题。
案例一:交了定金、没开卡、没使用,不想办了却要付违约金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区的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缴纳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虑后决定不办卡,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支付20% 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苗女士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0多元的高额违约金。协商无果后,2018年11月13日,消费者苗女士向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诉后,六合区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同意苗女士退卡诉求,但双方就扣除的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终止。随后,六合区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苗女士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经法院审理,2019年2月28日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返回全部钱款,被告方当场将全部钱款返还给原告方,消费者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案例。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消费者未开卡,且在买卡的第二天就向经营者提出退卡申请,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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