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共依法支持消费者诉讼92起( 三 )

案例三:到超市购物,被高空坠物砸伤

2016年8月27日,消费者许先生在南通某超市二楼购物时,头部被高处掉落的服装模特砸伤。随后,该超市派人员陪同许先生前往医院治疗,许先生因伤在家休息,停工一个月。随后许先生与该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消费者协会,请求调解。

南通市消费者协会接诉后开展调查,确定情况属实。与经营者沟通过程中,对方坚持认为自己已垫付医药费,无需再向消费者赔付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拒绝实现消费者要其赔偿8323元的诉求。经多次协商无果,南通市消费者协会依法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323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许先生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270元(医疗费、交通费被告已先行赔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在经营场所消费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对这一规定更好地适用于消费维权领域进行了细化:"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上述条款都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消费者在该超市内购物,因该超市高处服装模特掉落而造成人身损害,该超市作为经营者,未能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许先生被砸伤造成的损害以及误工损失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赔偿。

江苏省消保委的相关负责人介绍,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遇到消费维权问题时,由于物力、财力、专业知识等方面限制,很容易出现协商无果、维权艰难的局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履责,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法律资讯、支持诉讼等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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