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二 )

外商投资法草案有不少亮点 。 首先 , 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 并且在准入后强调了外商投资企业所享有的公平、平等待遇 。 草案实现了内外资企业在融资渠道的平权 , 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 其次 , 外商投资法草案制定并规范了外商投资的征收、征用制度 , 明确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 并同时明确规定“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 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 这在事实上肯定了征收补偿的全部赔偿原则 。 再次 , 草案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 , 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 体现了外汇管理规定的不断简化、投资便利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 外商投资法草案实现了与我国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运行中一般企业关于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划、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管理制度的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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