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茅台”牟利 男子获刑1年罚金4万( 二 )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 根据我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法庭认为 , 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 , 可酌予从轻处罚 。 法院经综合考量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 决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董杰严正指出 , 食品安全事关生命健康 , 假冒注册商标 , 以劣质白酒冒充品牌白酒 , 不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 更是欺骗消费者的失信行为 。 从事市场经济活动 , 要讲诚信 , 切莫贪小失大 , 触犯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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