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对公司减薪加活不满 提异议被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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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对公司减薪加活不满 提异议被炒

本文标题:外卖小哥对公司减薪加活不满 提异议被炒

(小编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是:公司减薪加活,外卖小哥提异议被炒)

南京的一名外卖小哥,本来干得好好的,突然有一天公司却通知他要降低外卖单的提成,还要求缩短送餐时间。这位外卖小哥向公司提出异议后,被解除用工关系,并收到一份“象征性”的赔偿方案,他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只愿补偿500-1000元

李兵(化名)是一名外卖小哥。他是在迅达公司(化名)入职的,迅达公司曾与华盛公司(化名)签订了《劳务派遣服务协议》。

李兵与迅达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了华盛公司工作,约定期限至2016年11月4日。

2016年5月26日,华盛公司提出降低调整外卖单的提成以及缩短送餐时间,李兵对此不满,便不再去上班。同年5月27日,华盛公司将李兵开除。迅达公司提出支付李兵500-1000元的补偿款但协商未果,这个数量李兵怎么会接受?于是,他向秦淮法院提起诉讼。

李兵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432.34元,华盛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迅达公司则辩称,和华盛公司之间系劳务派遣关系,李兵受华盛公司管理,工资系经华盛核算后由迅达公司向劳动者发放。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李兵就自动离职,不存在违法解除的事实。

而被告华盛公司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法院:应赔偿二倍补偿标准

法官表示,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经法院审查,华盛公司在未与李兵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单方调低薪资标准,在李兵提出异议后,即与之解除用工关系,且未向法院提交公司的规章制度,亦未举证证明劳动者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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