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五 )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 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 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 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 , 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 , 倡导健康饮食理念 , 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

第十条 区域性的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根据职责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要求 , 组织开展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监测、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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