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中小学不得在校内设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 三 )

第二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 适用本规定 。

本规定所称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 , 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

第三条 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 , 建立教育、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

第四条 学校集中用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 , 围绕采购、贮存、加工、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 , 健全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 保障食品安全 , 促进营养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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