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将对“9+1”场所隐患实行地毯式筛查( 三 )

1.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必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推广使用“微消防”记录每日巡查检查。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消防培训,所有从业人员达到会报火警、会检查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四会”要求。

2.场所用房符合安全标准。禁止在车库、可燃夹芯板、彩钢板房、违法建设以及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内设置“9+1”场所。住宅楼下不得违法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3.装饰装修使用安全材料。吊顶和隔墙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不得违法采用易燃或高分子材料(聚氨酯泡沫夹芯板等)装修。

4.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锁闭、封堵、占用等现象;安全出口采用平推式外开门,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物品。所有外窗严禁设置影响逃生、救援的封闭式金属栅栏、广告牌等设施(除不住人的小商店外)。

5.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场所按每50平方米1具4公斤ABC类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备灭火器,场所内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具。

6.用电用气按照规范设置。无私拉乱接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明敷时应穿管保护。电气线路、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不得安装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上。

7.室内规范使用明火。除餐饮外不得使用液化气钢瓶、煤油和酒精等燃料的灶具,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动火、电焊、气焊,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流程。

8.电动自行车规范停放。电动自行车不得在室内公共区域(含疏散通道、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停放、充电。

9.不得存在违法“三合一”现象。生产、经营、储存场所与住宿区必须独立设置,或者符合“三合一”整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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