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一碗面,他要赔偿471万!( 二 )

2017年12月15日 , 被告人曾某携带登山设备及打火机、铁锅等物品 , 在凤凰山塘抱石水库尾附近一山腰平地处搭建帐篷宿营及生火煮面 。

同月20日18时许 , 被告人曾某再次来到此处生火煮面 , 因未及时熄灭灶台内余烬 , 在山风作用下余烬复燃并引燃山林 , 曾某因扑救无力而逃离下山 , 以致过火林地面积达76.9530公顷 , 烧毁的林地属于省一级生态公益林、商品林 。

一审宣判

被告人曾某因凤凰山失火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 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赔偿生态林植被恢复费用人民币共4717522.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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