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意见( 二 )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 , 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 , 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修改建议稿写明 , 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的 , 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 对假人民币纸币 , 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 , 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 , 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 , 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 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 , 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 收缴过程中 , 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 。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的 , 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 , 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 。 假币来源为网点解缴的 , 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 。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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