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意见( 三 )

修改建议稿表示 ,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 , 经鉴定为真币的 ,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被收缴人 , 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 盖有 “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不宜流通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 ,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 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

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 , 经鉴定为真币的 , 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被收缴人 , 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 , 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 , 并向收缴单位和被收缴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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