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要有科研伦理底线( 三 )

其次 , 相关部门必须加强伦理审查 , 细化监管 。 实现这一目标 , 着力点是建设伦理审查委员会 。 公开资料显示 , 我国关于伦理委员会的规定最早出现在1995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临床药理基地管理指导原则》中 , 起步真不算晚 。 只是 , 在随后的发展中 , 除了医疗卫生机构 , 绝大多数单位没有伦理审查机构 , 科研伦理管理制度和组织建设严重滞后 。 尤其是在利益驱使下 , 相关伦理审查制度形同虚设 。 而这都需要从深层次的监管理念加以重视 , 建立健全对科研伦理问题的监督、调查、处理和争端解决机制 ,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惩治力度 。

不可否认 ,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有违科研伦理的“不负责任”的创新 , 但我们相信 , 伦理意识的提高、伦理监管的加强会随着这些问题的揭露而有所进步 , “坏”事也有可能产生“好”效果 。 (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牛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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