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追尾 法院为何判前车担责30%( 三 )

法院判定前车有安全隐患当赔匠

由于伤者李某因车祸导致右小腿截肢 , 去年4月 , 杨振雨向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合川区法院递交诉状 , 就李某受伤一案向前车及其保险公司索赔 。

法院开庭时 , 杨振雨认为 , 被告方前车尾部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 , 不能体现车辆尾部的高度和宽度 , 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 对于在其后行驶的驾驶员来说 , 致其不能准确判断前方行驶车辆类型及行驶状态 ,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该重大安全隐患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前车认为 ,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在事故责任认定中 , 已经认定前车不承担责任 , 所以不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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