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追尾 法院为何判前车担责30%( 四 )

合川区法院审理认为 , 高速公路执法部门在分析事故的原因时 , 未对《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作出的前车车身尾部上边反光标识被遮挡 , 左侧未粘贴反光标识 , 下部反光标识不全 , 不能体现车辆后部的高度和宽度 , 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检验意见进行综合、全面分析 , 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叙述的交通事故形成原因不全面和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有误 , 法院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的责任认定结论不予采纳 。

法院认定 , 后车驾驶员杨某违反审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 , 疏于观察 , 未能充分注意保持与前车的行车安全距离 , 并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 , 是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 其行为有过错 , 且过错较大 , 杨某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

对于前车车身尾部上边反光标识被遮挡 , 左侧未粘贴反光标识 , 下部反光标识不全 , 不能体现车辆后部的高度和宽度 , 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 对于在其后行驶的车辆驾驶人来说 , 致其不能准确判断前方行驶车辆类型及行驶状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 该重大安全隐患系导致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 有一定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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