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三 )

第三条 收取用户资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 , 以及为用户资金提供支付结算、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 , 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四条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 确有必要收取的 , 应当基于协议 , 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 , 供用户选择 。 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 , 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

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 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 , 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依法合规 。

第五条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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