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共享单车押金应当日退还( 九 )

第十条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

(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 , 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

(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 , 及时退还用户押金 , 不得拒绝、拖延退还 , 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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