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刊文谈“校长陪餐制”:值得寄予乐观期待( 三 )

上述担心并非毫无道理 。 教育部等三部委的《规定》明确 , 学校食堂分为自主经营的食堂和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 。 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 , 不以营利为目的” , 学校和食堂之间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 但这种监督主要属于内部监督 , 因此需要引入并不断扩大外部监督 , 才能保证学校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 。 至于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的食堂 , 学校对食堂的监督应当属于一种外部监督形式 , 因此同样需要引入更多的外部监督形式 , 才能确保对食堂监督的有效性 。

《规定》在这方面作出了具体的部署 , 明确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 , 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 , 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重大事项上 , 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 , 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 鼓励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 , 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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