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爆炸涉事企业负责人曾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二 )

一审判决结果显示 , 被告单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壹佰万元 。 被告人张勤岳犯污染环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两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吴国忠犯污染环境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

此外 , 上述判决书显示 , 张勤岳和吴国忠在2014年11月均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 二人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

【编辑:朱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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