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还非法经营!这名男子被永安法院判8年、罚款60000元( 五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 , 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 ,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 , 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 执行有期徒刑 。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 , 或者拘役和管制的 , 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 , 管制仍须执行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 , 附加刑仍须执行 ,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 , 合并执行 , 种类不同的 , 分别执行 。

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 应当撤销假释 ,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 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 应当撤销假释 , 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 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 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 , 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 , 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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