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定盛春平正当防卫不负刑责,不起诉!( 二 )

当日 , 传销人员将成某某送医院治疗 。 同年8月4日 , 成某某出院后 , 未遵医嘱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 8月11日 , 成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 经法医鉴定:成某某系左胸部遭受锐器刺戳作用致心脏破裂 , 在愈合过程中继续出血 , 最终引起心包填塞而死亡 。

杭州市检察院认为 , 盛春平案发时身处封闭的空间 , 人身自由和安全正在遭受众多不法传销人员侵害 。 为逃离现场 , 免受正在进行的严重人身侵害 , 他被迫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传销人员的行为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 属于正当防卫 , 不负刑事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决定对盛春平不起诉 。

杭州市检察院指出 , 传销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 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 传销犯罪往往伴随对公民人身健康和生命的严重侵害 , 杭州市检察机关在继续严厉打击传销犯罪以及伴随于传销活动中的非法拘禁、抢劫、故意伤害等犯罪的同时 , 支持遭受传销组织不法侵害的公民正当自卫 , 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 。 依法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 , 有利于填补公权力保护的隙缝 , 织密织强法律保护网;有利于震慑犯罪 , 遏制传销犯罪的扩散;有利于弘扬正气 , 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 (采访人员 范跃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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