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止工业物业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二 )

《通知》明确 , 可进行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 , 且该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为工业;可分割和分割转让工业物业产权必须是已确权登记的 , 即不得采取预售方式进行分割销售;分割后的工业物业需具备可独立使用状态且可形成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受让主体必须是经依法注册登记且为转让方的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容积率在1.6以上 , 二层及以上且带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 , 无须经过分割手续可直接转让 。

严防违规进行商品房开发等行为

《通知》还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 , 防范擅自改变工业物业的土地和房屋用途进行商品房开发 。

首先 , 工业物业产权不得在层内再进行分割 , 即层是工业物业产权分割的最小单位 。 为确保制造业发展空间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最小的分割面积 。 同时 , 土地分割只涉及土地使用权份额转移 , 不得将一宗土地分割为多宗土地 。 因此 , 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时 , 不对工业物业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 只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标注土地使用权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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