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禁止工业物业的土地进行商品房开发( 三 )

其次 , 工业物业建筑区内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用房不得独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 即单独就工业物业建筑区内配套用房申请变更(分割)不动产登记、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抵押登记的 ,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 配套用房随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的 , 需按照配套用房建筑面积占厂房、仓储用房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割、分割转让或抵押 , 并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 。

此外 , 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留的工业或仓储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40% 。 即不管原权利人转让几次或者同时转给多个受让主体 , 其转让后持有的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最初未分割转让前工业或仓储功能建筑面积的40% 。 而且 , 受让后的工业物业产权自完成转移(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转让 , 即以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算 , 工业物业产权5年内不能再次买卖 , 具体起止时限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项中注记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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