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初中生校园内互砍:杀人少年母亲称其系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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谩骂、脚踢、抽耳光、持刀挑衅,12小时内被殴打两次的陈浩瀚再也忍不住,置身十几个人围成的死角,他向对面的“带头人”李尚可挥下一刀,之后匆匆逃离。
判决书显示,李尚可持刀追赶10来米后倒地,送医后当天死亡。陈浩瀚逃至附近的治安岗亭,经医院抢救保住性命,鉴定为重伤二级。
这起因校园霸凌引起的案件发生于2014年4月30日,李尚可和陈浩瀚同是贵州瓮安四中初三学生。
事后,瓮安公安与法院方面均认定“被害人主动挑起事端,有明显过错”。2014年8月29日,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浩瀚有期徒刑八年。陈浩瀚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黔南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陈浩瀚的父母一直在申诉,代理律师林丽鸿告诉新京报采访人员,此前向贵州省高院的申诉已被驳回,目前正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她表示陈浩瀚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3月20日,新京报采访人员在跟瓮安县公安局几名工作人员谈校园安全时聊起此案,公安局一名接近该案的工作人员称,当年“正当防卫”的法律概念不清晰、相关案例不足,放到现在,这案子最多就是防卫过当,(按原结果)判不下去。3月21日,瓮安县法院回应新京报采访人员,称公安的上述说法符合实际情况,现在判决此案可能有不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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