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依法办理一起非法经营食盐案( 五 )

为此 , 公安机关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 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 , 光有食盐销售数量还不够 , 必须要有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或者获利 , 才能作为认定孙某和金某涉嫌犯罪的依据 。 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 , 如果非法获利难以算清 , 可以从销售金额上来考虑 , 符合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 。

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 , 公安机关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 后来 , 据孙某交代 , 虽然外地的盐进价没记账 , 但是销售给各个超市是记账的 , 有专门的本子 , 写着哪家拿了多少货收了多少钱 。 按照这个线索 , 公安机关也去了各大超市逐笔对照 , 孙某、金某非法经营的销售金额得以最终确认 , 共计6万多元 。

案情简单 , 案件背后的问题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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