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券商把保荐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索赔36万保荐费及持续督导费,( 四 )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新时代证券的大部分诉求予以支持 , 同时驳回了一部分不合理诉求;对河北利兴公司的抗辩意见 , 不予采信 。

经法院查明 , 新时代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完成了将河北利兴公司股票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挂牌 , 并且履行了发布公告等督导义务 , 但河北利兴公司尚欠挂牌费20万元及终止挂牌之前的持续督导费13.33万元未付 , 系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应当立即向新时代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

关于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计算方法及标准 , 新时代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 , 法院认为该计算方法及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本案中 , 新时代公司还主张了河北利兴公司晚于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第二、三笔挂牌费的利息损失 , 法院认为 , 河北利兴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费用 , 构成违约 , 应当赔偿新时代公司的利息损失 , 但新时代公司的计算方法有误 , 应当调整为合同签订后立即支付股份制改制完成的费用 , 故该笔30万元的利息损失起算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为宜 。

庭审中 , 河北利兴公司称其公司在2016年5月12日发生了生产事故 , 事故发生后就没法经营了 , 所以属于不可抗力 , 法院认为 , 双方就不可抗力的范围没有进行明确约定 , 但是就合同内容、目的来看 , 生产事故并未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事由 。

最终 , 法院判决河北利兴公司支付尚欠的挂牌推荐费20万元以及持续督导费13.33万元 , 并以此为基数 , 分别按挂牌日期和终止挂牌日期起 , 支付逾期利息 , 利息标准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对于第二、三笔挂牌费用所产生的利息 , 法院调整为5343.75元 , 新时代证券最初的诉求为645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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