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险并入医保不应满足“待遇不降”( 二 )

其实 , 生育险并入医保后 , 不应仅仅满足待遇不降 , 而是应该为参保者谋求更高的待遇 。 这首先是因为 , 并入医保后的生育险 , 已经具体了提高保障待遇的条件 。 保险的一个特点是共济 , 即参保者缴纳的保险费 , 拿出来给予妇女生育期有关医疗等方面的保障 , 有多少保费可用 , 是决定保障水平的一个关系因素 。 此前 , 生育险单纯核算和管理 , 人力成本和管理成本巨大 , 如今并入医保 , 生育保险无需再建立一套独立的稽核审查系统 , 管理运行成本大幅降低 , 这部分资金可以提高生育险参保者的保险待遇 。

此外 , 保费基数的大小 , 对于保障水平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 生育险单独运作 , 保费基数很小 , 妇女集中生育时 , 钱可能就不够用 , 由于担心基金不足 , 就不敢提高保障水平 。 如今有医保基金作为后盾 , 生育险基金池的“水位”不会出现大的涨跌 , 提高保障水平就不必担心费用吃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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