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人凌晨持刀蒙面闯入公司抢劫 是否属“入户”( 四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宗山、陈晓玉、莫立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对物 , 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 , 证据充分 , 罪名成立 。

对于3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本案不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意见 , 因本案案发场所是一栋三层营业房 , 被害人刘某居住在三楼 , 被害人李某居住在一楼 。 同时 , 案发时间又是在凌晨 , 不是工作时间 , 属于在非经营时间段抢劫 。 符合“入户”抢劫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对于本案不应当加重处罚的辩护意见 , 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 , 不予采纳 。 法院判处陈宗山有期徒刑10年 , 并处罚金1万元 , 另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 , 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

大武口区法院宣判后 , 原审被告人陈宗山、莫立峰不服 , 提出上诉 。 2017年8月 , 石嘴山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定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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