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人凌晨持刀蒙面闯入公司抢劫 是否属“入户”( 六 )

对于3名被告人认为原判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 , 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 , 公诉人认为 , 原公诉机关补充起诉的“入户”抢劫情节属于新的犯罪情节事实 , 而非犯罪量刑情节 , 原判认定本案3被告人具有“入户”抢劫犯罪情节这一“新的犯罪事实” , 没有违背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 也没有违背“上诉不加刑”的刑事诉讼原则 。

同时 , 刘某的代理律师指出 , 各申请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系有预谋、有组织、有分工的犯罪 , 主观恶性较深 。 犯罪行为的危险性大 , 蒙面、持械并带有控制被害人的胶带等工具 。 案发当时 , 由于被害人刘某没有惧怕暴力 , 奋力反抗 , 敢于与犯罪嫌疑人生死搏斗 , 阻止了严重后果的发生 。 申请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均带来了巨大的伤害 , 给社会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