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案人凌晨持刀蒙面闯入公司抢劫 是否属“入户”( 五 )

是否属“入户”抢劫成庭审焦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此次对这起案件提起再审 , 并指定石嘴山市中院审理此案 。 在当天的庭审中 , 是否属“入户”抢劫再次成为庭审辩论的焦点 。

被害人刘某的代理律师认为 , 本案各再审申请人属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行为 。 本案程序合法 , 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 检察院补充的“入户”属于遗漏的犯罪事实 。

公诉人认为 , 本案犯罪侵害地属于白天时间段从事经营、晚上时间段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 。 本案发生的时间是在凌晨 , 此时该三层楼房已经不具有公司办公经营的商业功能 , 而属于与外界隔离的被害人的生活功能区域 。 3名被告人在非营业时间段骗开房门强行入内实施抢劫 , 虽然实施犯罪的具体地点停留在一楼大厅 , 但这是出于被害人刘某的下楼查看和反抗 , 将3被告人犯罪的路径予以阻却而导致 , 并非出于3被告人的犯罪意愿的变化 , 此时一楼大厅属于被害人的生活起居场所的功能性质并没有发生改变 ,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 , 应当属于“入户”抢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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