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严控在秦岭范围内开发房地产 违者或被罚200万( 二 )

为体现秦岭作为我国南北气候分界线的重要生态功能 , 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维护“气候调节”“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内容;在第三条方针原则中增加“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

在政府职责方面 , 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 , 结合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 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 , 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 。

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 , 删去第五项“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内容 , 并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 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 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 ,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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