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秦岭保护立“规矩”: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 八 )

自有房屋条件开设

为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 , 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 , 修订草案第五十六条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 , 并增加了引导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有序迁出 , 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 , 禁止任何建设活动等内容 。 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增加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的规定 。

农家乐(民宿)是秦岭生态旅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促进农村贫困人口脱贫的有效途径 , 同时农家乐(民宿)也存在乱建乱排等问题 , 需要依法予以规范 。 因此 , 修订草案第六十七条增加了第二款 , 规定“规划建设农家乐(民宿)应当依托原有村落、自有房屋条件 , 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 核心保护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区域内 , 不得开办农家乐(民宿) , 不得组织开展漂流、旅游观光等经营性活动 。 农家乐(民宿)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 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污水按照规定设置收集、处理装置 , 不得随意排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