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秦岭保护立“规矩”: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 五 )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根据部门和地方的意见 , 考虑到一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跨越或者穿越秦岭重点保护区的实际情况 , 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生产、建设活动 。 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 , 可以依法开展适度生态旅游等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 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避让秦岭山系主梁、重点保护区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 依法经环境影响评价后 , 由省人民政府审定” 。

为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 ,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对产业发展导向作了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一款 , 规定“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同时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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