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为秦岭保护立“规矩”:核心保护区禁开农家乐( 二 )

在政府职责方面 , 增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 , 结合本条例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 确定本行政区域城镇、农业、生态空间布局 , 划定和落实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内容 。

在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方面 , 删去第五项“研究确定和申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内容 , 并在第五条第三款明确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 成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 。 在第七条增加第二款 , 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适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

在差异化考核方面 , 增加了“因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的设区的市、县(市、区) ,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应当增加环境保护指标权重 , 相应调减经济发展指标权重 , 实行差异化考核 。 差异化考核的具体办法 , 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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