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台风、暴雨期间 不按规定停工停课或受罚( 四 )

社会

《条例》提出 , 受台风、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威胁的地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防汛防旱防风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受影响的程度和应急预案 , 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 。

上课期间宣布停课的学校或者上班时间宣布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寄宿、在岗以及因天气原因滞留学校、单位的学生、工作人员提供安全避难场所或者措施 。

单位和雇主在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合同时 , 可以对上述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期间的权利义务、薪酬福利等作出相应约定 。

《条例》还规定 , 未按照规定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的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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