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司法建议打通破产企业注销登记障碍( 二 )

沙坪坝区法院经研究后认为,企业法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后,其主体在法律上已经消灭,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注销登记,便于实际已终止的企业主体及时退出市场并公示社会 。 至于被质押的股权,其附着于企业之上并对企业行使,随破产企业主体的消灭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完毕而自然消灭 。 此质押财产的消灭固然带来质权人质权落空的问题,然系所有财产权利出质中固有的风险,且物权法对此情形下的质权人权利保障已有规定 。 不予注销已依法破产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不仅无益于质权人权利的保障,反而可能因形式上存在质权登记,妨碍质权人另行向出质人主张权利,同时也严重耽搁人民法院的破产程序进程 。

沙坪坝区法院了解到,全市已有多起破产案件的企业注销因该问题造成搁置,该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 。 鉴于该问题事关人民法院破产程序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登记程序的衔接,且具有类案指导价值,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工商登记部门改进工作、完善制度,同时也有利于法院推进破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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