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慈善法治体系 加快社会治理创新( 三 )

江苏新闻

领 。 社会主义的慈善法治体系 , 要

社会

体现慈善活动的政府引导性 , 更要体现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性 , 因为这毕竟是社会性的事业 。 依据宪法上的制度性保障理论 , 政府(广义的)主要提供制度性的安排来保障慈善事业 , 而非直接从事具体慈善活动 。 政府一般性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体系与社会参与型的慈善特别扶助体系共同构成了广义的社会保障体系 。 鉴于慈善的本质是一种合道德性的“分外义务” , 捐赠者、募捐者、受赠人和政府四方必须秉持《慈善法》的原则来明确角色、职责和功能 , 尊重慈善的机理与法理 , 完善合理有效的制度 , 有序开展慈善活动 。

《光明日报》( 2019年04月01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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