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 二 )

《方案》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 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

社会

损害赔偿权利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

为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时效性 , 《方案》还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 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委托 , 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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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工作 。

同时 , 根据福建省方案配套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适用范围等情况 , 《方案》要求有关部门应分别于2019年6月前、12月底前完成《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启动管理办法》《泉州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 , 明确配套制度政策制定任务和时限要求 , 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 。 (周静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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