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和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三 )

三是“逃避法律追究”应作广义理解 。 虽然《解释》中规定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 但是从立法本意以及司法实践特别是审判实践情况来看 , 对于“逃避法律追究”应做广义理解 , 即“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 , 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 。 从立法本意讲 , 交通肇事后逃逸之所以会成为加重情节 , 就是因为立法者首先希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履行救助义务 , 尽可能减小事故造成的伤害 。 从现实情况看 , 逃避对于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比逃避应受的责任追究更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 。 当然 ,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 肇事者逃跑并不一定同时出于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的双重动机 , 可能存在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逃避肇事责任归结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 。 如肇事者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其送至医院 , 后乘机逃走 。 在这种情况下 , 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四是“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 。 有人认为 ,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仅指从事故现场逃跑 。 这种观点过于狭隘 , 笔者认为 , 这里的逃跑 , 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 。 原因有二:第一 , 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来看 , 均未规定只有在事故现场逃跑才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第二 , 有些肇事者未从事故现场逃跑是因为当时不具备逃跑条件 , 但一旦在他地点具备逃跑条件时 , 其出于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逃逸行为 。 比如 ,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 , 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 , 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再有 , 如上文所述 ,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不逃避救助义务 , 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逃跑的行为亦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所以 , 对于逃跑行为的场所不应该仅限定于事故现场 。 也许会有疑问 , 既然逃跑行为的场所不限于事故现场 , 那么《解释》第2条第2款第6项“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入罪条款应该作何解释?笔者认为 , 这里其实涉及到的是法律解释问题 , 由于法律通过文字表述 , 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 , 司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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